各设区市外经贸局: 我厅《关于发布我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程序的通知》(暂行办法)(闽外经贸发[2004]136号)已实施一年,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印发你们,本程序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附件: 1、福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请点击下载)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2005年7月18日)
根据商务部令2004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省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福建省外经贸厅政府网站(http:www.fiet.gov.cn)中《办事指南》项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下载。 二、填写《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用电脑打印或用黑色笔正确填写《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电脑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按商务部商资函[2004]46号文办理; 5、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近期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申报程序 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接受外贸经营者按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检查表格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负责录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经与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发出提交指令,然后打印盖章,连同企业所报登记材料,送省外经贸厅贸发处进行备案登记。 五、打印和发放《登记表》 省外经贸厅是商务部委托的第一批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主管机关,接到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提交的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发放《登记表》。设区的市外经贸局统一向省厅领取并向外贸经营者分发《登记表》。同时每月负责将领取《登记表》企业的海关登记编号上报省厅贸发处(传真:0591-87842460)。 六、领取《登记表》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贸经营者领取省厅发放的《登记表》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等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所需的有关手续,否则《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登记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 《登记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的经营者名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外贸经营者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外经贸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外贸经营者按变更后信息填写《登记表》及《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登记表》(可在本程序中下载);随附有关变更材料经所在区、县(市)外经贸局、设区市外经贸局备案签章后转报省厅,换取新的《备案登记表》。 八、《登记表》补领办法 外贸经营者《登记表》丢失,企业应在《福建日报》或《国际商报》上连续三天登载遗失声明,一周后,企业向省厅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补领《登记表》。 九、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按属地原则受理 省会福州市的外贸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原则上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在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网上登记提交后,将有关材料送省厅领取《登记表》,在设区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所在市外经贸局受理。 十、依法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档案 设区市外经贸局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同时,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其他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对新设立的和省外人员在我省设立的外贸公司,要加强联系,了解经营情况,做好后期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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