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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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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
为了贯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5年第 9 号)规定,进一步落实《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条、《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规范行业的经营秩序,做好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数据统计工作,请做好组织所在地的企业按时参加年度业务备案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业务备案具体时间:2010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二、参与业务备案企业的资格:2010年1月1日前依法注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
三、办理业务备案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与往年相同;请做好备案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际货运代理统计导则》(GB/T 22152-2008)要求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请告知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1、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或备案数据将不能按时被采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在接受海内外相关机构或客户查询时,其经营状态将被视为“非营运状态或不详”。
2、如录入备案系统的数据出现计量单位错误;营业额与业务量不符;各项营业收入与总营业收入不符;数据录入不全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
3、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无法查实,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
4、我协会今年计划开展的百强排名活动及继续开展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国际间行业组织会员企业资格互认、美国ISF申报、信用评价活动等几项工作,将继续结合企业的业务备案而开展。
5、对有分支机构(如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企业,请按时做好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今年百强排名活动只接受系统内备案数据,不采纳临时的纸质申报的数据。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协会联系或向主管部门反映。
联系人:胡素芳 林忠
电话:010—58603783/80 传真:010—64916407
E-mail:husf@cifa.org.cn,1inzhong@ cif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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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01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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